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8年10月28日)
第 3 條
財團法人設立時,本法第九條所稱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現金總額之比率,不得低於捐助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