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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  ( 63年12月19日)
第 4 條
本所設教務、訓導、總務三組,置組長三人,薦任;組員三人或四人,辦事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雇員五人至九人;各承長官之命,分掌各項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