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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 81年01月22日)
第 10 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