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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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 81年01月22日)
第 11 條
本局對外公文,以外交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本局行文:
一、遵照部頒指示應行轉知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