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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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二 章 董事及監事
( 102年05月22日)
第 10 條
本基金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監事掌理基金、存款之稽核、財務狀況之監督及決算表冊之查核等事宜。
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