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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二 章 董事及監事 ( 102年05月22日)
第 11 條
本基金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至三人,均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遴聘之。

秘書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會務;副秘書長襄理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