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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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四 章 附則
( 102年05月22日)
第 18-1 條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海外技術服務之人員,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予以照顧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予照顧之人員,發放標準、項目、金額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