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四 章 附則 ( 102年05月22日)
第 19 條
本基金會因情事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應依法清算,其剩餘財產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