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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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 107年06月13日)
第 2 條
本通則所稱駐外機構,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政府於與我國有邦交國家設置之大使館、總領事館或領事館。
二、政府於與我國無邦交國家設置之代表處或辦事處。
三、政府於國際組織總部所在地設置之代表團。
外交部以外之中央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得洽商外交部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於駐外機構設配屬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