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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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 107年06月13日)
第 9 條
外交部駐外人員奉調返國時,除改任外交部及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定職務者外,得以原職務回外交部及所屬機關(構)辦事,其員額應於外交部及所屬機關(構)編制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