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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處務規程  ( 112年05月01日)
第 10 條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對墨西哥、瓜地馬拉、宏都拉斯、薩爾瓦多、尼加拉瓜、哥斯大黎加、多明尼加及古巴等國事務。
二、對巴拿馬、哥倫比亞、委內瑞拉、巴西、厄瓜多、秘魯、玻利維亞、智利、阿根廷、巴拉圭及烏拉圭等國事務。
三、對巴哈馬、貝里斯、格瑞那達、多米尼克、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海地、安地卡、牙買加、巴貝多、千里達、蓋亞那、蘇利南等國及法屬蓋亞那等加勒比海尚未獨立各島事務。
四、對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難事務。
五、其他有關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