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歐洲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對歐盟、比利時、盧森堡與歐洲整體關係及泛歐國際合作交流事務。
二、對英國、愛爾蘭、西班牙、葡萄牙、荷蘭及相關國家之海外領地、屬地事務。
三、對德國、奧地利、瑞士、列支敦斯登、丹麥、芬蘭、瑞典、挪威、冰島及相關國家之海外領地、屬地事務。
四、對法國、教廷、義大利、希臘、賽普勒斯、摩納哥、安道爾、馬爾他、聖馬利諾、馬爾他騎士團及相關國家之海外領地、屬地事務。
五、對波蘭、烏克蘭、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拉脫維亞、斯洛維尼亞、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克羅埃西亞、塞爾維亞、蒙特內哥羅、北馬其頓、羅馬尼亞、保加利亞、愛沙尼亞、立陶宛、阿爾巴尼亞及科索沃等國事務。
六、對歐洲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難事務。
七、其他有關歐洲地區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