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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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 91年12月25日)
第 10 條
駐外館處應以書面或電磁紀錄方式編製公證事務登記簿,按收件日期及先後順序編號連續登記。
前項登記簿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外交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