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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 91年12月25日)
第 13 條
領務人員辦理公證遺囑或認證遺囑之私文書時,應依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將繕本備函寄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保存之。

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未成立前,前項繕本由各駐外館處自行集中保管,俟該會成立後,再寄交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