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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 91年12月25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駐外領務人員(以下簡稱領務人員),係指派駐於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承辦領務之人員。

前項領務人員,應具外交領事人員資格。但經外交部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