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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處務規程  ( 101年08月23日)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辦事處:
一、護照行政組,分四科辦事。
二、簽證組,分四科辦事。
三、文件證明組,分三科辦事。
四、護照製發服務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
十、中部辦事處。
十一、南部辦事處。
十二、東部辦事處。
十三、雲嘉南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