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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8年01月31日)
第 11 條
本辦法所定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第 12 條
本辦法所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事務,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項受委任之公務機關對於辦理受任事務所獲悉特定非公務機關之秘密,不得洩漏。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