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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第 二 章 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 ( 80年03月20日)
第 10 條
國際會議決定在我國舉辦後,應由主辦機關或團體儘速成立籌備委員會並邀請主管機關、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派員參加指導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