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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第 一 章 出國參加國際會議 ( 80年03月20日)
第 5 條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國際會議時,凡未依照本章之規定事先副知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者,主管機關不得逕行報院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