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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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各組織及人員在華應享受之特權及豁免辦法
( 36年06月10日)
第 3 條
來華出席聯合國所召關各項會議之各國代表(包括一切代表、副代表、顧問、專門委員及秘書),所享特權與豁免,應比照駐華外交官待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