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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 59年07月14日)
第 7 條
外交郵袋得托交預定准許入境地點之交通工具負責人員轉遞,該負責人員應持有與外交郵袋伴行之證明文件,但該負責人員不得視為外交信差,使館得派員逕向該負責人員領取外交郵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