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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7年12月25日)
第 8 條
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依本辦法所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外交部撤銷其聘僱許可,持有隨從證者並繳回隨從證。
一、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絡者。
二、僱傭關係消滅者。
三、聘僱許可期間屆滿者。
四、雇主離任者。

前項經撤銷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依本法規定經外交部核准轉換雇主者外,應即令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