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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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
( 112年08月15日)
第 5 條
本基金會得單獨提供貸款,或以合作融資方式提供貸款。
前項所稱合作融資,指由本基金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機構或團體共同直接或間接提供貸款予前條所定之借款人。
前項所定間接提供貸款之情形,係由本基金會向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機構或團體以提供貸款或分擔其風險之方式,合作辦理對借款人之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