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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 105年04月29日)
第 3 條
本基金會得提供融資保證之對象,為獨資、合夥及公司組織之民間業者及 其投資事業。

前項所定民間業者,應以本國人持有權益達百分之五十一以上,且該民間 業者、其負責人、負責人之配偶及主要股東無不良信用紀錄者為限。

第一項所定投資事業,包括下列事業:
一、直接投資事業:指民間業者在有邦交國家直接投資所設置之事業。
二、間接投資事業:指民間業者持有權益達百分之五十一以上之轉投資事 業,在有邦交國家直接投資所設置之事業。

第一項所定民間業者之投資事業與國外事業合資或合夥者,本國人直接或 間接持有該投資事業之權益,不得低於該投資事業權益百分之五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