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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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 105年04月29日)
第 4 條
本基金會辦理保證業務之個案,應送審議委員會審議核定。授信本金超過美金一百萬元者,並應經董事會覆核。
前項審議委員會由本基金會聘請外交部、相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