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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 105年04月29日)
第 9 條
本基金會保證之個案,有逾期或違約之情事者,本基金會得依契約之規定,先行履行保證義務,清償被保證人之債務;清償後之催收、保全、訴訟、擔保品之執行等程序,由原授信金融機構代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