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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 104年06月16日)
第 11 條
投資額度未達一百萬美元之投資案件,得由本基金會董事會概括授權秘書長邀集相關業務主管審核,必要時得邀請外部專業人員提供意見;其經審核通過者,提請董事長核定後實施,並送本基金會董事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