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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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法
( 99年06月15日)
第 4 條
本法所稱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指我國與友邦、友好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所執行具有政府開發援助、人道援助或其他相關性質之合作發展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