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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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貸款與投資及保證處理辦法
( 100年12月29日)
第 8 條
國合會依前條規定受託提供授信保證之對象、方式、保證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國合會以外之財團法人依前條規定受託提供授信保證之對象、方式、保證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前項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