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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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 100年12月29日)
第 3 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規定所為之捐款或實物贈與,應以基於人道救助、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經濟及社會發展為目的,並以得提升我國國際形象或協助外交鞏固邦誼者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