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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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 100年12月29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得提供捐款或實物贈與之對象如下:
一、友邦或友好國家。
二、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三、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