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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  ( 100年12月29日)
第 2 條
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前,應參酌我國發展經驗及比較優勢,配合合作國家之整體發展策略,與合作國家共同規劃發展目標,擬具發展計畫,建立雙方合作夥伴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