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  ( 100年12月29日)
第 5 條
發展計畫執行期間,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應定期與合作國家計畫執行機關(構)共同辦理計畫監督,以確保計畫執行成效與計畫目標之一致性。

發展計畫執行完畢後六個月內,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應彙整其與合作國家就計畫成效是否達成計畫目標之自我評估情形,作成計畫結案報告。由其他政府機關(構)作成之計畫結案報告,應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計畫結案報告,如有未達成計畫目標之情形者,應敘明原因,並作為未來擬訂相關發展計畫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