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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 102年06月07日)
第 15 條
各機關駐外人員差假,應自行預排職務代理人;離開任所時,應報請館長同意後自行陳報原派機關核定;必要時,由館長指定代理人代理其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