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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 102年06月07日)
第 17 條
各機關駐外人員應與所屬駐外機構合署辦公。但因業務特性不宜合署辦公或因駐外機構辦公空間有限未能容納所有人員,經洽外交部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