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 102年06月07日)
第 4 條
各機關駐外人員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所屬駐外機構館長之工作協調及指揮監督。
前項工作協調及指揮監督之範圍,包括所屬駐外機構之共同性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由館長視業務性質合理分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