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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 102年06月07日)
第 5 條
各機關接獲外交部依本通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核轉調整職務之函文後,除有特殊情形經會商外交部同意者外,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檢討所屬人員之職務調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