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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  ( 104年07月01日)
第 13 條
條約或協定之約本,應同時以中文及締約對方之官方文字作成,各種文本同等作準為原則。必要時,得附加雙方同意之第三國文字作成之約本,並得約定於條約或協定之解釋發生歧異時,以第三國文字之文本為準。

專門性或技術性之條約或協定約本,得約定僅使用特定國際通用文字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