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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規費收費標準  ( 104年08月21日)
第 5 條
依本標準收費,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應掣發收據,並註明收費幣別及費額。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免掣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