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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 104年11月20日)
第 5 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時機緊迫,指為緊急處理建交、國外設處、人道救援、因應國內外重大災害、疫情防制及其他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國家重大利益及增進人民福祉所需之特殊情況。

本法第七條所稱經行政院同意,指主辦機關得以當面請示、電話、簡訊、通訊軟體、傳真等方式行之。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報請行政院辦理時,其未有中文本者,亦應附中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