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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 110年01月22日)
第 3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之其他投資項目,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指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者:
一、財團法人依其內部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報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之投資項目。
二、財團法人依其經本部核定之內部作業規定或程序所為之財產運用。

前項各款財團法人投資總額不得逾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