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 110年01月22日)
第 5 條
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部備查;經本部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指定之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亦同。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部核定。

第一項財團法人及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訂定誠信經營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