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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 110年01月22日)
第 7 條
財團法人訂定防範方案時,應分析業務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並加強相關防範措施。

財團法人應就下列行為中與其業務有關者,採取合理必要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收賄及洗錢防制。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六、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