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財團法人依第六條規定訂定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應具體規範董事、監察人、執行長或相當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應注意事項,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標準。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四、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程序。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及處理程序。
七、發現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處理程序。
八、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