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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 110年01月22日)
第 9 條
財團法人得視需要對董事、監察人、執行長或相當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並可邀請與財團法人從事業務往來行為之相對人參與,使其充分瞭解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方案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