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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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1月20日)
第 12 條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之護照,其護照之效期、應加蓋之戳記、申請換發、補發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