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護照條例   第 二 章 護照之申請、換發及補發 ( 110年01月20日)
第 16 條
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前二項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