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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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第 二 章 護照之申請、換發及補發
( 110年01月20日)
第 16 條
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前二項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