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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 110年01月20日)
第 32 條
非法扣留他人護照、以護照作為債務或債權擔保,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