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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 92年01月22日)
第 9 條
禮遇簽證適用於下列人士:
一、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前條第四款所定高級職員以外之其他外國籍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
五、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