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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 111年12月27日)
第 15 條
護照之出生地記載方式如下:
一、在國內出生者:依出生之省、直轄市或特別行政區層級記載。
二、在國外出生者:記載其出生國國名。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未載有出生地者,申請人應以書面具結出生地,並於其上簽名;在國外出生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

無戶籍國民應繳驗載有出生地之出生證明、外國護照、居留證件或當地公證人出具之證明書。